江苏生物医药行业国际化经营合规指南(连载三)
本期以印度对涉华维生素A棕榈酸酯征收反倾销税为例,为大家解析原料药跨境可能面临的反倾销风险,帮助大家了解印度现行的反倾销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起方式,帮助企业判断出口风险。
江苏原料药跨境合规风险
【风险提示】反倾销
案例:印度对涉华维生素A棕榈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6月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4/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10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瑞士和欧盟的维生素A棕榈酸酯(Vitamin-A Palmitate)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瑞士和欧盟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涉案中国生产商为14.95-20.87美元/千克。
涉案产品包括浓度1.7 MIU/Gm(百万国际单位/克)和1.0 MIU/Gm所有形态的维生素A棕榈酸酯,无论是否经过稳定化处理,不包括用于动物的1.6 MIU/Gm的维生素A棕榈酸酯。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362100、29362290、29362800、29369000、29362690和29362990项下的产品。
解析:
印度反倾销相关法律法规有《1975年关税法》《1995年反倾销及补贴调查规则》等。
印度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政府部门是印度商业和工业部(印度商工部)下属的贸易救济总局(DGTR)。根据《1995年反倾销及补贴调查规则》第4条,DGTR职责包括:调查进口产品倾销的存在、程度及影响;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具备反倾销税征收条件;向印度财政部(MoF)报告初裁和终裁结果,就反倾销税的征收金额和起征时间提出建议;对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进行复审等。MoF税务司负责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具体征收情况以及确定现行反倾销税到期后是否应持续生效。
印度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一是DGTR依据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的书面申请展开调查;二是DGTR根据海关提供的或从其他正规渠道获得的充足证据,依职权发起调查。如依据第一种方式发起调查,国内产业所提交的书面申请须包含以下证据:(1)存在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GTR在收到书面申请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后,须按法定程序审查申请书内所提供证据的准确性及充分性。在确信关于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证据足以展开调查时,DGTR将正式启动调查程序,并发布立案公告。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江苏贸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