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物医药行业国际化经营合规指南(连载十七)
本期聚焦创新药跨境合规的数据安全维度,以美国NIH禁止“受关注国家”访问核心生物医学数据库、欧盟药品立法改革收紧数据保护期为例,揭示美欧在数据获取端与保护端的双重监管收紧,为计划出海的企业提供合规参考。
江苏创新药跨境合规风险
【风险提示】数据安全
规制:美国《实施更新:增强NIH受控访问数据的安全措施》
2025年4月2日,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主任办公室发布《实施更新:增强NIH受控访问数据的安全措施》,自2025年4月4日起全面禁止特定“受关注国家”的科研机构访问NIH核心生物医学数据库,包括基因型与表型数据库(dbGaP)、基因组分析云平台(AnVIL)和癌症流行病学数据库(SEER)等关键数据平台。
解析:
2025年1月8日,美国司法部(DOJ)依据第14117号行政令发布《防止受关注国家或特定人员获取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及政府相关数据》最终规则,对向指定“受关注国家”或“特定人员”传输大量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如生物特征标识符、人类组学数据、个人健康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设立了类似出口管制的限制和禁止措施,于2025年4月8日正式生效。
规制:欧盟加强创新药数据保护
2025年12月11日,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就药品立法改革达成政治协议,其中包括:(1)严格数据保护期:创新药获得8年数据保护期,期间竞争对手不得依赖原研药数据进行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申请。(2)调整市场保护期: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推出药品、针对未满足的医疗需求、开展对照临床研究或新增适应症等情形下,市场保护期可获得额外延长。数据保护期与市场保护期合计上限为11年。
解析:
2020年11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药品战略》,提议修改药品立法,与制药行业参与者和公共部门开展结构化对话,以识别关键药物全球供应链中的脆弱性。
2023年4月26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修改药品立法,涵盖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通过高效简化的监管框架和审批流程、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监测和解决药品短缺等措施,以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创新且可负担的药品。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江苏贸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