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法规推进统一规划体系建设 以法治保障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
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修订草案)》。围绕进一步推进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强化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本次修订既坚持对标对表,又结合我省实际需要,在编制领域、规划期限、多元监督、技术规范等方面进行了可行路径的探索,并针对突出问题强化了编制程序规范与实施机制保障。
作为全国首部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于2010年施行,对指导促进全省规划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近年来党中央以及省委对深化规划体制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安排,我省规划工作面临新任务新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地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当前,我省正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在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中奋发进取,需要进一步发挥规划尤其是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以规划前瞻性、政策稳定性和目标可预期性,更好凝聚力量、推动发展。”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说明的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沈剑荣说。
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法规适用范围。现行条例所称发展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根据最新政策精神以及统一管理需要,草案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以及细化落实发展规划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此次修订调整优化了规划编制、批准程序。编制立项方面,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后,拟订年度编制目录清单,载明拟编规划的项目名称、拟订主体、审批主体、发布主体和进度安排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强调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不得审核批准;论证审查方面,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新增了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并要求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衔接协调方面,明确了衔接协调的具体要求,强调下级规划服务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服从同级发展规划,等位规划互不矛盾、相互协调,并对衔接审查的程序、随附材料、审查时间以及衔接协调的重点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还要求建立规划备案管理制度。
为保障发展规划顺利实施,草案强化了政策协同机制、完善了监测评估的具体规定。为加强执行保障,此次修订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强财政、金融、产业、区域、土地、投资、就业、消费等政策对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和支撑,根据发展规划编制重大项目清单,引导要素资源向有利于发展规划实施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草案还明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提出意见建议,并鼓励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规划实施期中和期末要分别组织开展评估并形成报告,并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和调整修订的依据。
此外,草案还补充增加了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未与同级发展规划衔接协调的法律责任,提高发展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