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快报

汽车“三包”新规拨云见日

  历经8年漫漫长路,曾让消费者热盼但又几经失望的汽车“三包”规定终于出台。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三包”规定对汽车修、退、换的“三包”有效期限、“三包”条件以及“三包”争议处理等都作出了规定。不少有车族大呼:“规定的出台对消费者无疑是重大利好。有了‘三包’政策,消费者维权就有了依据和底气。”

  历经8年漫漫长路,家用汽车产品“包修、包换、包退”,将成为现实。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新规规定,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

  “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对消费者的重大利好。”在采访中,消费者及经销商都对新规的出台表示欢迎,但他们更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强检查,并建立健全的监督及投诉机制,政策落实到位并强有力地执行才是最重要的。

处罚太轻新规还应再细化

  “太好了!早就盼着新规出台了。”正准备买车的高先生对新规出台表示肯定。消费者个体分散,容易处于劣势、弱势,国家发布了汽车“三包”新规,对于消费者来说自然是一件好事。“不过我现在得再等几个月,新规实施后再买会更放心。”

  记者随机采访多位市民,大家都对“三包”规定的出台表示欢迎。但记者也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部分消费者反映“处罚太轻”。该规定对于违反生产者备案要求和不附带随车文件的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对于不执行修理规定的修理者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而针对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则是“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没有提及罚款内容。

  经销商对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也大多持欢迎态度。在北京丰台区草桥附近的一家汽车4S店,大客户经理于先生告诉记者,“三包”政策适合中国当前的汽车消费市场。如包修年限和里程,不同厂家有不同的政策,有的是2年4万公里,有的是3年6万公里,还有的是5年10万公里。有时候消费者对此也不理解。“三包”政策出台后,买卖双方能更有效地协调并解决问题。

  对于“三包”责任,销售商会不会感觉有压力?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顾问陈野表示:“没太大压力,相反我们还很欢迎。”他说,过去汽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往往只“认”经销商,“现在,经销商、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更加明确了”。

  而对于可能面临的更多退换货问题,陈野表示,新规的相关内容还不够细化,“像一些零部件的损坏,该如何判断鉴定,是人为损坏还是出厂缺陷等,规定得不够细。”他希望主管部门能出台一份专业的鉴定指导手册,帮助售后人员实际操作。

部分规定惹争议

  “有规可依固然是好事。但如何执行才是关键。”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还有不少问题仍令消费者担心,比如车的发动机坏了,到底是修了两次还是三次,车主与4S店双方发生扯皮,该怎么办?

  “其实新规对此有明确要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介绍,新规第34条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但这一条并非强制性规定,他希望相关部门根据新规,尽快建立汽车维权“专家库”,为汽车纠纷提供帮助。

  “遗失凭证没能及时补办,将无法享受‘三包’服务。”刚刚摇到号的肖先生即将成为有车一族,刚刚“研读”完新规的他对记者说,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但新规又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对照这两条,如果消费者遗失了‘三包’凭证,而且没有及时申请补办,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肖先生认为,消费者要享受“三包”服务,非得有“三包”凭证才行,这有点“说不过去”。

合理的第三方鉴定是关键

  “之所以将汽车产品纳入‘三包’的专项立法,是考虑到汽车产品技术复杂,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个体比较分散,消费者在处理‘三包’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弱势。”国家质检总局法规一处处长李明刚介绍说,并非所有的车都可“三包”,目前的“三包”规定主要针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有些单位为汽车营运、生产经营活动而购买使用的汽车产品,比如出租车、公用车、运营车均不在“三包”规定范围之内。

  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值得称赞。汽车流通协会有形汽车市场分会常务副理事长苏晖表示,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说明国家开始为民着想,是好事。但一个新规的出台一定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汽车“三包”规定除了首先要执行到位,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改,不断完善。

  此外,对于汽车“三包”中规定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一点,苏晖认为有待商榷。“销售者只负责产品销售,并未参与产品的生产过程。所以应该更加明确销售者和生产者双方的责任。”苏晖表示。

  汽车“三包”责任“鉴定难”一直是业内公认的问题。对此,业内人士尹先生认为,应建立一个合理的第三方机构,以明确“三包”各方的责任。他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只针对二手车的鉴定机构,给消费者提供快捷、方便、低价的鉴定服务。

  面对新出台的汽车“三包””政策,著名媒体评论人张宇星则认为,“三包”政策的出台,无疑能刺激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推进企业优化升级,促使企业开拓新的发展道路。同时,新规的出台也将加速中国汽车制造业洗牌,未来的汽车企业在汽车质量上须以更严格的标准进行检测,尤其对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燃油装置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系统部件加强质量把关。

延伸阅读

五种情形消费者可选择退、换车

  对于最受关注的退换货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新规中列出五种具体情形:

  一、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二、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三、发动机或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转向系统或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五、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此外,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来源: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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